如果被起诉,判决了银行卡被冻结,钱已经交到法院账户,钱已还清,怎么样申请解封?需要去法院吗,需要什么材料
回复: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钱已经还了的事实和凭据交给法院,同时提交解封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可以解封。
欠款还清法院解冻银行卡流程:
1、当事人带上身份证及银行卡亲自到法院填写申请书,申请解冻;申请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判断是否可以解冻银行卡;
2、符合解冻条件后,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去银行解冻。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根本没有什么解冻期,只要执法机关要求的冻结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冻通知,银行会立即解冻,不需要什么时间。
总之,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将加盖有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解除冻结通知书》递交银行,银行收到后会立即解冻。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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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17:58
广西北海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被诈骗犯诈骗,诱导性借了网贷,诈骗犯坐牢了,法院通知诈骗犯并未进行退赔及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称出狱后恢复执行,其此期间无力偿还网贷,可以申请把此期间的网络债务转让到被告人身上去么?
回复:网贷可以转移债务人,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
2、并存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一、债务加入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新债务人承担责任程度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二、债务加入是什么意思
法律中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三、什么是合同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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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8:00
广西北海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被诈骗犯诈骗,诱导性借了网贷,诈骗犯坐牢了,法院通知诈骗犯并未进行退赔及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称出狱后恢复执行,其此期间无力偿还网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与罚息么?如果可以是在他坐牢期间提起,还是出狱后提起?
回复:入狱期间可以起诉他的
一、执行有期徒刑的人能否起诉
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被起诉,起诉服刑人员,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有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对于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是属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个即使对方已经判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到时候对方照样需要赔偿自己。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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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