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怎么赔偿
回复:轻伤二级赔偿标准是抚慰金精神损害、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治疗费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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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13:11
去年老A到菜市场买菜,付款后随手多拿了二根葱离开后又被店员追回退了多拿的葱。他回家路过米店进去买了十斤米,付款后又多抓了一把米放进口袋走了。后来,昨天邻居以此事骂老A是小偷。请问老A可否以侵害名誉权起诉邻居?
回复:诽谤罪对犯罪情节有要求,必须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本罪。邻居吵架骂对方是小偷这一行为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如果该邻居经常辱骂对方小偷并造成一定影响,可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之诉),而非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面对他人的诽谤,应该主动站出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如果情节一般,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向警方报警,要求司法部门介入,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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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14:13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回复:1、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农村土地纠纷争议,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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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2:08
我担任某公司现金,19年受单位领导指派,收到一笔借款,现在这个领导去世了,这个领导的家人不承认这笔钱,现在对方转账的这个人要起诉我这个收款人,但是我手机坏了,以前的聊天记录不在了。无法提供详尽的证据
回复:可以凭借汇款凭条,证明已经打过钱。在ATM机上操作转账打印的小票或柜台转账汇款的凭条,都可作为转账汇款凭证。如果对方不承认汇款,可以报警,由警方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手中有证据,不用担心,私下不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证据,比如有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这些可以证明,当初对方收取了你一笔钱。至于是借款还是别的款项,对方需要说明收这笔钱的原因,对方可能会抗辩说归还的钱、支付的货款、付的房租等等之类的理由,当然空说无凭可不行,对方要拿出你写的借条或者汇款记录证明确实是归还的借款,也可以拿出收货单或者租房合同证明对方并非假话。除了转账凭证之外,如果你还有书面借条欠条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任何一项证据,案件胜诉把握更大,按照上面的说法,证据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有很大的风险,若对方拿出证据提出抗辩,原告需要继续证明该银行转账记录属于双方间的借款。若通过现金交付借款,因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最好有书面借条、欠条、还款计划等证据,当然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的,需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所以这种情况下多数属于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形,若借款一百多万,又没银行转账凭,法官很难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既然借款人在赖账,我的建议能走法律途径的走法律途径,不要一直拖下去,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会对借款人有利,拖得时间越长,对借款人越有利。没有证据,借款金额又很大,建议协商还款,最大限度降低自己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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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2:34
手机被偷警察让我就
去法院
回复:您的手机是被偷了还是不小心掉了。如果被偷了公安局一般会给调监控,如果是不小心掉了,可能公安局不会给调去监控。如果没有找到捡到手机人的信息,无法起诉。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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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2:49
我男朋友有家公司,今天给了我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说把公司股份都转让给我,甲乙双方法人都是他,请问会有什么问题吗?
回复:法律分析:五大风险:
一、投资决策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三、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风险随即产生。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上。
五、执行风险。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时间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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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2:52
你好,我想问公安机关惩戒名单怎么解除?因为之前被骗,用银行卡多次转账然后银行卡被封,去当地派出所做了笔录,我一开始以为六个月就能解封,结果最近打电话过去说我被惩戒五年,我没有借给别人银行卡也没出租,有没有办法解除啊?
回复:你好,断卡惩戒可以去公安局解除的。1、公安机关在面向社会发放惩戒名单前会下发相应的文件,如果用户的名字在文件里面,需要第一时间前往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对于不知情或者并未犯下重大过错的用户,警方会实施批评和教育,并不会实施惩戒;2、运用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是没有办法消除惩戒的,只能承担相应的后果,为个人的行为负责;3、不知情或者并未犯下重大过错的用户如果错过了登记的时间,只能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述,把事情的经过述说清楚,并请求警方的谅解。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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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2:53
请问律师,如果离婚财产怎厶分?
回复:(1)当夫妻之间就财产有协议的,根据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2)当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按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对财产形成所做的贡献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别。
以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同意,中就财产约定不明,能产生效力吗?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1)协议离婚但分割共同财产约定不明:
当双方都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已经没有必要,夫妻为了早些拿到,早些解放出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仅写“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反生纠纷。当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协议形成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这种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比较笼统,只要是对孩子抚养及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对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协议,对当事双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遵守。
(2)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不会遗漏,但财产很容易遗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长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详细情况,就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离婚协议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款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没什么争的。
(2)婚前支付的房款,谁支付的,房款就是谁的。
(3)婚后月供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一般均分)。
(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法院(外地法院不统一)一般的处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与婚后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计算升值部分中,所应占有的份额及婚后月供所应占有的份额。
5.一方婚前以按揭额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此种情况,有别于上一种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因一方购买房产,随后,有可能房产证晚于结婚登记证的日期,一般法院还是会按上一种方式认定房产的产权及所属财产的分割。
6、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离婚时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关系。
(2)价格:市场价格。
(3)分割方式:房产证上,写明了各自份额的,按写明的份额进行分割。没有列明份额的,按各自50%进行分割。
(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证明均由其支付的,该款项应为支付方所有。(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32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
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7.夫妻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明确产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房产,不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在分割房产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2)明确价格:
法院会按市场价格(该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了,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有银行贷款,要扣除银行贷款后然后分割。谁取得房屋产权,就由谁继续承担银行的贷款,取得房屋一方补款给对方。如果双方均不要求房屋产权,可以出售,然后将出售款项进行分割。
8.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做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我线索,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法院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9.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能否进行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共有股份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股权均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的是:一、出资额。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分配方案确定或取得的利益(一般指股东分红)。三、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时,不仅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对公司股权要进行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他股东购买了该股份,要求分割股东的当事人获得股权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要求分割股份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持有公司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0.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如今的公司,很多是仅有夫妻双方为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所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婚姻期间的矛盾,将使公司很难正常经营,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驶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权。很多这种公司,因公司注册时是夫妻一方经手注册(一般为男人),工商登记时,不一定双方在公司所占股权均等,在双方离婚时,是按工商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还是按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均等分割。因《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束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较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实践中的分割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份95%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1.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如何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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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火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2.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办理进行清算处理财产。
13.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权的增值和孳息一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从物。根据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况且留存于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份,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但我们认为,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权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因此,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结婚后一方赚钱,一方在家里没有收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社会虽然已进入到很文明的程度,男女平等是社会倡导的,但现今的社会中,有很多家庭或是因为经济状况很好、或是因为孩子、或是因为其它,有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上班的状况(女人比较多)。很长时间后,很多家庭,先生已事业有成,其经营的公司或其它工作的收入已很高,家庭所有财产均是该先生创造的。当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时,从结婚登记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按各自一半进行分割。但有时会考虑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对财产分割的比较稍有差别。
1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采取登记制度,不但结婚关系以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离婚登记为准。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不管分居多长时间,双方在法律意见上仍是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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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1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