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民工,前几天在工地把脚弄成骨折了,现在在家修养,所有医药费都是我自己拿的,老板现在没给任何补偿,请问我给怎么维权
回复:农民工工伤应该怎么样赔偿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属于工伤范围,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支付其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医疗纠纷
|
2023-03-28 03:09
我爸爸昨天11点多脑梗送去医院直到下午六点多医院说它设备有限要我们转院,这算不算它耽误我爸爸救治最佳时期啊
回复:医院耽误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人昏迷不醒,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尽早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协助患方搜集相关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二、把所有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评价,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并因为这些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客观,所以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鉴定,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医疗纠纷
|
2023-03-27 02:18
我爸爸昨天11点多被医院救护车救走,直到下午六点多医院医生才说它医院设备有限要转院,现在人已昏迷不醒,它医院算不算耽误最佳时期
回复:医院耽误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人昏迷不醒,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尽早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协助患方搜集相关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二、把所有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评价,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并因为这些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客观,所以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鉴定,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医疗纠纷
|
2023-03-27 02:25
你好!精神病患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回复:你好,精神病人也是有自己的权益的。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视或虐待。对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应予以妥善的照顾。当疾病得到控制时应对之采取过渡性康复措施,以利逐步恢复原有工作。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现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经治愈者则应准予登记,但须进行婚前的例行检查;对有明确遗传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则应劝说其节制生育。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国家对伤害精神病人并形成严重后果者,对奸污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动精神病人肇事者均应绳之以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医疗纠纷
|
2023-03-23 04:49
双方在放学在操场打闹导致一方腿部骨折双方都有责任吗
回复:法律分析:
两人追闹,一人跌倒造成骨折,另一人有责任是一定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两个人手拉手在转圈圈过程中当达到一定速度时,游戏本身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可能存在由于惯性的作用被拉倒在地,也可能因为一方松手导致另一方摔倒。两者的作用力是相互的、方向是相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责任可能不同。如果打闹是双方自愿的,没有恶意或者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那么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有明显的过错,例如使用暴力或者故意伤害对方,那么该方的责任可能更大。最终的责任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医疗纠纷
|
2023-03-22 19:22
看见别人抄了作业,嘲讽了他,他骂了会来,我就打了他,他却拿板凳打伤了我
在学校
他不陪钱
回复:打架是犯法的,不是谁先动手谁负责,只要参与打架行为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医疗纠纷
|
2023-03-20 19:17
去药店买保健品,结果店家把药品当成保健品卖给我,并且没有告诉我药品的不良反应,可以要求店家退款吗?
回复:法律分析:
我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视为假药。所以,按照规定,医生在处方中是绝对不允许开具保健品的。如果病人需要,医生可以建议使用。但是,一旦保健品被当作药品出现在处方笺上,就可被认定为使用假劣药,受到相应处罚。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产品属于假药,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的某某卫药准字(早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文号的产品也是假药,其他的比如经卫食证字、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这些批号都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市场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备字等产品则属于消毒产品,也不是药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医疗纠纷
|
2023-03-20 01:12
北京医疗官司专业律师
回复:北京医疗官司专业律师医疗诉讼这样起诉:
1、医疗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委托律师收集相关证据;
3、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需要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还要向法院提交事前准备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部分: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2)被告的主体证明;3)起诉状;4)医疗病历资料;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1)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3)通过司法鉴定。
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9、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2)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1)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2)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3)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4)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二审胜诉的关键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2)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医疗纠纷
|
2023-03-19 20:45
家里老人在郑州做腰椎手术,术后一周拍片核磁共振发现伤口有积液医生建议做手术清楚,术后患者出现聊木无法下床,一周后找医生后说是第一次腰椎内植入的支架有滑脱压迫神经(第一次术后一周拍的核磁共振就显示滑脱),要求做第三次手术修复,术后一周目前仍无法下床,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医院责任吗?
回复:在做手术后患者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需承担责任。
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赔偿?
有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先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医疗机构无需承担民法上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比行政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标准相对更低,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三、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如何写?
首先写明调解书的标题以及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写双方当事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再然后写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赔偿事项。最后落款签字、捺印写日期即可。
医疗纠纷往往是因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二者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多一项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
2023-03-15 21:05
欠医院住院费,医院不给孩子出生证明盖章
回复:欠款和开局出生证明是两回事。
医疗费拖欠的话需要补齐。
出生证明不给开局要找医院上级管理部门协调督促办理。
医疗纠纷
|
2023-03-13 16:05
入住酒店,酒店马桶没打胶,碰倒后客人受伤,酒店要求客人赔偿马桶,合理吗
回复: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宾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害的,宾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客人只要没有过错的,则推定宾馆存在过错,宾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因过失而损坏酒店物品,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价格不能由酒店单方说了算,高价赔偿价格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酒店单方面定出的高价赔偿标准是无效的。应按物品折旧价来赔偿,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酒店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这个由于酒店失误 没有打胶 顾客可以不用赔偿
医疗纠纷
|
2023-03-13 10:45
你好律师就是在学校有人无缘无故打我一巴掌然后我以为是同学之间开玩笑我就打了回去然后他就把我按在桌子上打我后脑勺
回复:你好,一、学生打架法律怎么处理好
学生打架法律的处理要根据具体的情节以及学生的年龄来处理,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可,对于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
打伤人后要赔偿哪些费用
打伤人后要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找法网提醒,如果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
学生打架学校不处理怎么办
学生打架学校不处理的,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学校不予处理,可以向教育主管机关反映。双方当事人均为学生,公安机关已涉入对该事件的调查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当地派出所,调查了解事件的原因、经过,并及时处理该事件造成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校内打架致伤,如果学校在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时候有所疏漏,从而没有对学校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从而导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有学生受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
2023-03-12 16:31
律师,您好。老人在养老院,养老院对老人使用药物后导致老人药物过敏,但是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老人后续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导致死亡,医院承认给老人用药过敏,但是却表示他们只是没尽到告知义务,这个医院是否有责任
回复:您好,一、药物过敏医院是否要要承担法律责任
1、如果医院明知道病人对药物过敏,却还要对病人使用这个药物,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病人对药物过敏很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这方面应该谨慎。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纠纷
|
2023-03-06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