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所在的公司拖欠6个月共计2万元至今,在第二年的春天,公司老板找各种理由扣款。希望只支付6000余元。我没有同意。这笔钱至今没有付。但是公司2017年底已经倒闭。当时公司是在德州市齐河县。如今老板在吉林省。这笔钱还有追回的可能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一、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协商不成,速为维权作证据准备,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凭证,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本案当事人劳动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工资表、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表、用人单位胸牌、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纠察大队投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践中,很多单位拖欠的工资并不多,若直接提起仲裁,不仅使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更加繁重,同时如果委托律师还会使劳动者多负担一笔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较少或案情简单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
四、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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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