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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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描述,李某在杨某家中协助接生时,在提出条件后,杨某为了救产妇和婴儿,同意签署承保文件并支付20万元抢救酬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第八十一条规定,被迫使他人订立或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某和李某的协议构成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杨某认为签署并支付20万元是为了救孕妇和胎儿,但在没有可靠的选择和决策自由的情况下,他仍然是在被迫下达成的。因此,李某无权要求杨某支付20万元费用。
回复于 2023-04-06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