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三年前和一个男孩子发生了关系 你情我愿,我也是男生,他现在要告我,该怎么办?
回复:您好,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不构成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构成罪,而且应以罪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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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21:01
男生a喜欢男生b,想和他在一起,但是男生b不同意。于是男生a开始不吃不喝,身体出现了问题,这之间两人还保持正常联系。后来男生a住院了,两人依旧有联系,一天两人打电话,男生a情绪激动,当天情况稳定了。三天后,男生a突然病情加重,进入ICU抢救,昏迷了十天,抢救无效去世。那男生b有责任吗
回复:1、感情纠纷导致对方死亡,另一方有什么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但行为人的行为需和对方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可以,达到入刑标准的,根据具体情节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3、同时,该行为也构成民事侵权,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一、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1、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
2、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3、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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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