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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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私自改变用途,属于违法行为甚至触及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市和区、县体育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场地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
回复于 2023-04-22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