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居委会发过来房屋腾退通知,这居委会有权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三种: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是需要出现这三种情况之一然后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擅自腾退是违法的。
如果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目的是为了获取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那需要考虑的还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为在我国征收土地只能是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只有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而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所以村委会的会议决定是不能抵触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 ,即便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再作出腾退决定也是违法的,因为它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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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