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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钱不还的程序和费用
回复:起诉欠钱不还的程序和费用 1、写好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打债务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借款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欠钱不还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借钱不还的案件往往都是属于财产案件处理的,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债权债务 | 2023-03-03 16:11
您好我的父亲97年在教育局下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开了大约一年的工资后来就没有开支了, 这个还能申诉吗
回复:您好,法律规定,在员工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公司应该申报工伤,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赔偿;如果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发工资,否则,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 2023-03-01 09:34
1.我家车和别家车碰上了,我家车拐弯,正常匀速速度,别家车非常快,一下子就碰上了 2.当初协商,我家修车,也签了协议书,我家只负责修车,对方也同意了 3.车现在已经修完了,但是,那家人现在又找我家要赔偿金 请问这个赔偿金不给合法吗?或者说他要是起诉我家会胜诉吗
回复:交通事故私了完不能要求赔偿,除非说当时私了签订的协议无效。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组织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相关的协议,达成一致的赔偿有效的。 一、交通事故私了完还能要求赔偿吗? 交通事故私了完不能要求赔偿,除非说当时私了签订的协议无效。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 二、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反悔? 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双方当事人私了,只要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即可,调解的时候,应当是由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然后签订协议。之后就不能够再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 | 2023-02-27 13:35
还款后对方不撤诉怎么办?经济纠纷,对方起诉后法院已经判决,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去找原告协商少还一些,原告同意,被告还完协商的款项之后,原告拒绝撤诉,这样被告该怎么办?
回复:1、被告还清债务后,原告不进行撤诉处理的,被告可以与原告沟通,让原告撤诉处理;2、被告还清债务以后,原告不撤诉的,被告可以积极应诉,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证实自己已清偿债务,争取让法院驳回起诉。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双方私下达成了某种和解或者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撤诉的情形,但是事后可能和解未能达成或者原告需要再次起诉,那么原告在撤诉之后还能够起诉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因此,撤诉之后,原告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要关注诉讼时效,以免因撤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同时要注意,撤诉的案子诉讼费虽然减半收费,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债权债务 | 2023-02-27 04:03
在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之后去读博,算违约吗?
回复:那要看两方商定了什么。如果单位拿钱为你干了专业技术训练,并签订了训练协议商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你读研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隶属违约,你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出剩余未服务时限所应分摊的训练费。比如单位发生训练费及训练期间的相关花费一共5000元,商定自训练结束开始服务满5年,如果你干了2年提议辞工,那么需要支付50005(5-2)3000元的违约金。如果单位无拿钱为你做专业技术训练,或者无签订训练协议商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或者单位不能提供训练费发票,那么你提前去职不需要支付训练违约金。如果你隶属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单位和你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给了保密费,你泄密了,那么单位也能够要求你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违约金以外,单位不得和你再商定其它违约金。
劳动纠纷 | 2023-02-26 12:04
一半钱给完了 但是忘记改那个签的条子了 人家说没有还 但是有微信转账记录 怎么办
回复:一、还钱有转账记录,但是借条没归还怎么办 1、还钱有转账记录,但是借条没归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请求其销毁或返还欠条; (2)如果协商不成,且对方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积极应对,可以选择咨询专业的律师,收集相应的还款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债权债务 | 2023-02-24 07:44
老人有养老金,去外甥家养老,子女以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回复:老人有退休金子女需要给赡养费,法律并未规定父母有退休金,子女就不需要赡养老人了。赡养父母还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一、独生子女赡养费标准计算方法是什么 独生子女赡养费标准计算方法,要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定,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独生子女按照100%计算,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另外,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法院一般会综合这些条件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二、对无赖父亲怎么赡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 | 2023-02-22 21:47
工程分包合同,工人劳务合同
回复: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____,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纠纷 | 2023-02-22 10:31
你好,想问一下法律上的中介服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属于中介服务关系
回复:你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中间人是指中间人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制度。中间人是指为客户提供机会向第三方报告民事法律行为信息或提供媒体联系的中间人。中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中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I)中介人的权利: 中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居间合同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赔偿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和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中介合同的报酬有两种支付义务:一种是向中介人报告。由于中介机构仅为客户报告签约机会,且与客户的对应方没有关系,因此报告中介机构仅为客户的付款义务;第二,媒体中介,因为交易双方都受益于中介的媒体,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应平等地承担中介的报酬 经纪人行使索取报酬的权利,并在收取报酬后支付报酬,即,合同仅限于建立其报告或媒体。合同尚未成立的,不得索取报酬;合同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对方利益,或者为对方利益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报酬,不得行使向客户索赔的权利。报销经纪人费用的要求经纪人要求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中。中介活动的费用通常由经纪人承担。未经特别约定,经纪人不得报销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费用,当中介违反其对客户的义务并做出有利于客户另一方的行为时,中介有权要求报销已支付的费用,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对方利益,即使事先约定有权要求成本补偿,也无权行使该权利(二)经纪人的义务: 1。报告签约机会或提供签约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忠诚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和其他有关情况。承担中介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匿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体中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指定中介机构不通知另一方其名称、商号和名称,中介机构有义务不通知另一方其名称、商号和名称,这是匿名义务。这种中介也被称为匿名中介或匿名媒体。是否允许披露自己的姓名和姓名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委托人及其交易对手均可指定中间人,且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交易对手。那么,居间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期间或者之后履行匿名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人在为委托人完成中介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订立后续合同等保密。居间人违反匿名保密义务,对隐名当事人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干预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居间人在隐匿状态下,在一定情况下,居间人代替隐匿方履行助理职责,居间人收取对方支付的款项的义务。中间人的介入义务与中间人的匿名义务一致,即确保交易保密目的的最终实现。中介人仅在某些情况下有义务进行干预,不享有干预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中间人才有干预的义务,中间人无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干预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中介机构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承担中介机构的报酬。报销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不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居间活动发生的费用
债权债务 | 2023-02-21 21:01
合同问题
回复:你想咨询什么合同问题?
合同纠纷 | 2023-02-17 19:3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口头提出了离职,但是没有办离职手续,现在我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去公司了,公司现在欠我一个月工资和两个月的保险没有交,如果我一直不去办离职,有什么风险吗?
回复:员工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即辞职走人,而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公司。 按劳动法律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离职: 1、公司根本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因公司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还有就是,公司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所以,公司只是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不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不能因此立即辞职。 当然,因为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的,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就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劳动者按约定付出劳动,公司需要依法支付工资,一旦发现被长期拖欠薪水的,员工可以要求离职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是不肯给的,可以尽快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二、公司拖欠工资主动提出离职是否有补偿? 自己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的,但如果理由是单位拖欠工资,这样不仅可以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基本资料.然后去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中的规定,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而转正之后则需要提前30日,但在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或者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其实劳动者并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也就是说此时可以马上辞职走人。
劳动纠纷 | 2023-02-17 18:0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口头提出了离职,但是没有办离职手续,现在我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去公司了,公司现在欠我一个月工资和两个月的保险没有交,如果我一直不去办离职,有什么风险吗?
回复:您好,不办离职,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纠纷 | 2023-02-17 18:00
A房子要拆迁 A的儿子B要求分拆迁款 A不给 A现在婚姻重组 有自己孩子 房子是 重组家庭之前买的 B的户口在A重组家庭里 如果B起诉A 能不能胜诉
回复:房子拆迁款儿子是否有权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该房屋是家庭共有,如父亲与儿子共有,则按照共有份额分配拆迁利益。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如果房屋以父母的名义登记,属于父母的财产,拆迁后获得的补偿归父母所有,子女不能分割。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自己的房地产或者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迁 | 2023-02-15 14:46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驾校退费的事情。我是2022年1月在驾校办理的C1本升级B2本考试,可以已经考过,科二还没有学完。现在我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继续学完剩余的科目,想申请让驾校退还剩余的学费应该怎样处理?(注:已经跟驾校沟通过,驾校不给退学费)
回复:驾校退费相关的内容如下: 1、如果申请人单纯就是在驾校内报名,并没有参加体检,或者体检后不合格的情况下,无法达到考驾驶证的要求,此时申请退学费,扣取的费用会少一点,一般都是几十元左右。 2、如果已经顺利参加科目一的考试,此时申请退费,通常就是会扣除科目一考试和联系的费用。 3、如果学员已经在驾校内参加了科目二的培训,之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退学费,在这种情况下,扣取的费用会多一点,也就意味着到最后不会退回多少费用。 如果学员不想要继续参加考试,有退费的想法后,可以先跟驾校负责人沟通,了解清楚退费的规定。如果感觉退费不合理的情况下,就能跟驾校内的领导沟通。实在没有办法沟通,就可以直接拨打12315电话投诉,或者也能找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通过投诉的方式,就能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
债权债务 | 2023-02-14 12:08
欠款66万,现在被告了,想咨询我自己有一套贷款还没还清的131平米的房子,如果败诉,会不会被执行
回复:不会。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并判决偿还欠款,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的话,对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由于房屋属于按揭房且贷款没有偿还完毕,银行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法院仅能查封该房屋,只有等到贷款还清,银行解除抵押之后,法院才能对房屋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 | 2023-02-14 10:54
被人填了网贷紧急联系人,被严重骚扰影响生活
回复:通常遭遇债务催收的情况下,我们的维权方式主要有: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2.投诉举报骚扰电话与短信;3.如遇暴力催收,可拨打110、1238115或者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综合 | 2023-02-13 11:29
2017年1月借了个网贷,本金3000元,砍头息,到手2760元,每期还款480元,还了5期,2期忘记还了,本金是857,逾期5年了,今天让我还3500元,我该通过什么办法维护我的权利
回复: 根据目前的规定,砍头息是不合法的。准备好相关证据,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砍头息可以向银保监会、法院等机构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债务 | 2023-02-09 19:34
有人拿我身份证不还
回复:可以起诉。
综合 | 2023-02-06 21:05
有人拿我身份证不还
回复:法律分析:可以报警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 | 2023-02-0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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